体教融合视域下的大员体育保险:美国经验与中国镜鉴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网- APP下载
2026-03-07华体会,华体会体育官网,华体会体育,华体会体育APP下载
2021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号)提出要“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具有较高体育竞技水平的学生,为奥运会……提供人才支撑”;《“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明确指出,“建立国家队、省队组建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相衔接的体制机制”。
可以预见,高校将是我国未来培养高素质竞技体育人才的重要阵地。大员的风险保障需求也由此凸显。美国是国际上公认的体教融合典范,其将竞技体育厚植于学校体育之中,建构起一套“小学—中学—大学”一条龙的后备竞技人才培养体系。这种培养模式的成功运行,与其健全的、专门的体育保险机制密不可分。
近年来,受培养模式转变与法律规范修改的双重影响,我国大员的风险敞口扩大,保险保障需求增长。除招生阶段外,入学之后的赛事竞技及国家队选拔进一步提高了大员受伤的概率。仅是受伤概率的上升并不一定导致保险保障需求的增加,毕竟风险的处理方式诸多,但相关法律规范的更改将保险保障这一选择推至前台。
具体而言,第一,向无过错的活动组织者索赔已无法律依据,第二,向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索赔已被法律明确排除。据此,前述规范修订将会直接导致受害人无法通过传统侵权路径获得救济。相较之下,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并不考虑侵权救济路径的“过错”要件,只要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即须赔付。
第一,大员原则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第二,大员可以享受伤残互助保险保障,但保障水平低。第三,大员被运动员商业保险产品排斥,仅可投保普通商业保险,且保障水平低。由此可见,我国大员保险保障供给严重不足,尤其在其保险保障需求迅速增长的情况下,需求和供给之间的“鸿沟”进一步扩大,亟须建立专门化、强保障的大员体育保险机制。
美国雇员补偿保险(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是一种旨在为雇员遭受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提供补偿的制度,各州劳动法明确规定所有雇主必须参加。需要强调的是,美国雇员补偿保险对职业运动员的保障依然有限。换言之,美国职业运动员有较大可能在其训练或比赛受伤时获得雇员补偿保险的赔付。但是,这种“较大可能”的保险赔付,对大员却是“毫无可能”。
NCAA执行官沃尔特·拜尔斯(1951—1987年在任)曾在个人传记中讨论了创设“大员”一词的目的,即防止大员落入“雇主—雇员”议题,尤其是工伤补偿问题,以保证NCAA“业余主义”的核心宗旨。简而言之,大员一词既是NCAA用于提升业余主义宗旨的一把剑,也是防止大员成为雇员的一个盾牌。
为改变这种不公,2013年,美国大员协会(College Athletes Players Association,CAPA)向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NLRB)的芝加哥分部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西北大学足球队的雇员身份。2015年8月,NLRB以导致雇佣关系不稳定为由,未确认西北大学学生球员的法定雇员身份。一言以蔽之,美国历经60余年努力,仍未实现大员受雇员补偿保险的保障目标。
在劳工补偿保险无法救济的客观情况下,大员要么以学生身份向所在大学请求补偿,要么以受害人身份向造成伤害的竞争对手寻求赔偿。
在美国,学校对大员不负有特别的照顾义务,大员向所在学校的补偿请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从历史沿革来看,此类诉讼大致经历了三种学说的演变:“代理父母说”“土地所有者责任说”和“特殊关系说”。但从结果来看,“代理父母说”已是历史陈迹,“土地所有者责任说”又保障有限,“特殊关系说”适用范围则较为狭窄。总之,大员在其训练或比赛中遭受伤害的,美国高校多无需赔付。
继向学校求偿不畅后,大员转向竞争对手寻求赔付。然而,这一基于侵权损害的求偿权,被自甘风险的抗辩权所阻碍,求偿之路更为踉跄磕绊。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员向竞争对手的求偿一定失败,因为美国法院对自甘风险的态度就像“海上的一叶小舟,随着波涛的起伏,飘忽不定”。
在立法上,实际发挥侵权法功能的美国《侵权法第一次重述》第893条、《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496A-G条都对自甘风险作出规定。《侵权法第三次重述》第2条、第3条虽规定默示自甘风险不构成一项独立的抗辩,但是,各州通过综合立法或单行法确立了固有风险规则,使默示自甘风险的抗辩权地位以另一种名义继续存在。
一言以蔽之,无论是司法判例还是法律规定,均确认自甘风险规则在美国仍然存在且有效,其中默示自甘风险已实质演化为固有风险规则。
针对重大伤害保险计划90000美元免赔额形成的保险“缺口”,NCAA规定成员机构必须证明员有足够的保险来支付因参加承保活动而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具体内容如下。
(1)被保险人:只限于员,不包括学校啦啦队和其他体育活动的参与主体。
(2)保险金额:必须等于或大于重大伤害保险计划的免赔额(90000美元)。
(3)保险来源:第一,父母或监护人的保险;第二,员的个人保险;第三,成员机构的保险计划。
(4)认证时间:在每个比赛赛季开始之前,学校应该对其员的医疗保险进行认证,最迟应在每学年员开始练习或比赛前进行保险认证。
(5)承保活动:第一,任何校际体育活动,包括比赛赛季期间的团队旅行、比赛、练习和身体调理;第二,被保险人是正式参赛者的NCAA官方认可的比赛;第三,由成员机构体育部门人员授权、组织或直接监督的非比赛赛季期间的训练和身体调理。
重大伤害保险计划是由NCAA在1985年设立,旨在为其成员学院和大学的员于训练或比赛中遭受的重大伤害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1)被保险人:第一,在成员学校注册或在读的学生,同时是学校认可的合格的校际运动队队员、啦啦队队员或学生教练、学生经理、学生训练员等;第二,成员学校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在保单上书面认可的人;第三,已经高中毕业并签署不可撤销承诺的学校校际运动队(或啦啦队)的准大学生。
(2)承保活动(校际运动队队员):第一,学校安排的合格校际运动比赛;第二,正式的团队活动;第三,体能训练;第四,学校正式代表授权、组织或监督的练习赛。
(4)最高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请求给付的最高保险金总额(意外死亡除外)为2000万美元。
(6)保单触发规则:须满足两项条件:第一,受伤2年内医疗费用总额需达到90000美元以上;第二,所有其他保险或福利都已用尽。
除重大伤害保险计划外,NCAA还为部分优秀的大员创立了优秀员伤残保险计划,保障其在大学生涯中因可能发生的致残性伤害或疾病而无法成为职业运动员的收入损失风险。具体内容如下。
(1)被保险人:第一,具备NCAA校际橄榄球、男子或女子篮球、棒球或男子冰球的运动资格,并且证明自己有潜力在即将到来的国家橄榄球联盟(NFL)或国家冰球联盟(NHL)选秀的前两轮,或者即将到来的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国家职业棒球大联盟(MLB)或全国女子篮球协会(WNBA)选秀的第一轮中被选中;第二,前述运动项目之外的员,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有从事某项职业运动的水平或天赋,并经Tokio Marine HCC-Specialty Group审查通过,则有资格成为优秀员伤残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
(2)保费支付方式:第一,大员;第二,家人;第三,贷款,贷款利率较普通贷款低。
(3)承保范围:第一,保险期间,任何有资格参加该计划的大员都可以享受最长24个月的保单期限;第二,事故类型,24小时意外和疾病保险;第三,事故发生地,包括正式比赛和日常训练。
(4)永久性残疾:永久性完全残疾通常指大员在最初受伤后的等待期内完全不能从事其运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无需给付,在专业医生定期治疗直到等待期届满之日时,该运动员依然无法从事专业水平体育活动的,保险公司将一次性全额给付保险金。
(5)推定残疾:推定残疾指被保险员被评估为永远无法参加相应的职业水平的体育活动。推定残疾附有一个加速条款,即自受伤之日起90天后,由被保险人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双方可按商定的利率将约定的保险金折算成现值一次性给付。
(6)最高承保限额:保险公司根据每个大员在未来选秀比赛中的潜在地位决定每个员的保险金额。
优秀员伤残保险计划虽然提供了员永久性职业失能的保险保障,但存在局限。鉴于此,保险公司推出了一种名为运动价值损失保险的产品。具体内容如下。
(1)被保险人:原则上没有限制,然而,NCAA建议只有预计在各自项目选秀中排在第十顺位之前的大员购买运动价值损失保险。
(2)保费支付方式:第一,学生(或其直系亲属)购买;第二,由学校通过其学生援助基金支付;第三,贷款购买(只限于一级联盟)。
(3)保险金额:根据预估的员的选秀位置确定,并定有最高限额,一般为预计报酬的一半。
(4)超额保险金返还:即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年限内最终赚取的金额(包括保险金)超过了预期的选秀签约金,那么球员必须归还他所获得的超额保险金。
(5)保单触发规则:只有疾病或受伤单一性地直接导致大员选秀排名下降的,才会触发运动价值损失保险。
(6)责任免除情形:既往症、骨关节炎或退行性疾病、吸毒和酗酒、犯罪行为和精神、心理障碍等。
从效果来看,NCAA主导下的美国大员体育保险,产品丰富,条款健全,为美国大学运动的繁荣甚至世界一流竞技体育水平的保持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我国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进程中,参考和借鉴相对完善的美国大员体育保险制度颇为必要。
我国有与NCAA职责类似的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也有相应的组织章程。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区别。一是在知名度上;二是在管理事项上。就本文研究主题大员体育保险而言,NCAA在其一级、二级、三级联盟工作手册中均明确了强制性医疗保险,在官网发布了重大伤害保险计划和优秀员伤残保险计划,在工作手册和官网都提及运动价值损失保险。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在第54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中提及“保险”,但此处的“保险”是关于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普通保险,而非大员的体育保险。因此,我国需强化大学生体育协会的管理地位,并细化相应的组织章程,例如,将保险保障相关事宜规定于章程之中等。
第一,多层次需在承保对象和保险金额两个层面进行设计。针对不同技术等级的大员,我国应在统一的基础保险保障之外,提供不同保险金额的保险产品。第二,多路径需有效协调、整合个人、大学生体育协会和社会力量。我国目前已有个人层面的大学生医疗商业保险,之后,可由大学生体育协会和保险市场分别推出中高保障层级的保险计划、保险产品等。第三,综合性需在合同成立方式和保险责任范围两个方面集中展开。我国应将大员基础保险产品定位为强制险,将非基础保险产品定位为任意险;保险责任范围上,既应继续采用传统人身保险中的伤残、死亡赔付,也应纳入体育领域特殊的选秀排名下降损失等。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大员体育保险条款的全面性、专业性与创新性,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其一,全面性条款,主要集中在承保金额、项目、事故发生时间三个方面。承保金额上,我国创设的保险产品不应存在保障缺口;承保项目上,既要在保险合同里明确承保所有运动项目,也要将日常训练纳入保障;事故发生时间上,24小时意外和疾病保险均属有效。
其二,专业化条款,主要体现在不同运动项目的保险金额设置、永久性残疾的定义与特别资金赔付三个方面。保险金额设置上,应设立不同的赔付限额;永久性残疾的定义上,应采取竞技体育领域里“无法从事专业水平体育活动”的认定标准;特别资金赔付上,应为其提供大学教育资金、康复资金等。
其三,创新性条款,主要彰显在保险经费来源、保险金赔付和超额保险金返还三个方面。保险经费来源上,以大员的比赛潜力和未来收入申请贷款也是一种可行路径;保险金赔付上,应设立浮动增长率,实行动态赔付;超额保险金返还上,在保险合同里加入超额保险金返还条款,既可防范道德风险,也可固守保险只为弥补损失而非使其得利的制度要义。
大学阶段作为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关键环节,既需要在训练体系上作出调整,也需要充分借助保险机制转移风险。我国目前尚无任何针对大员的专门体育保险,介绍和引进域外制度颇为必要。然而,我国大员体育保险的构建路径绝不是简单地复制美国制度,更为可取的做法是,既要发挥后发优势汲取美国有益经验,也要关注最新动态少走弯路。


